楊濤《中國青年報》(2014年09月02日02版)
  8月15日,江蘇沭陽縣法院執行局法官在將一名“老賴”送拘留所途中,接到電話干預後無奈放人。當事王姓法官次日對債權人解釋,“這個人當時已經快被我送到拘留所了,我接到了電話。”那麼,究竟是誰打了這個不該打的電話?沭陽縣法院當時並沒有給出明確回應。(人民網9月1日)
  經歷過“執行難”的人都有這種感覺,如果你申請法院強制執行,法院往往推說找不到人。沭陽縣這位債權人好不容易瞄上了“老賴”,但不幸的是,“老賴”在快要到拘留所時,一個電話就給放了。這一做法,不僅涉嫌違反法律程序,觸犯了當事人的權益,更是當前司法不公癥結的一個標本。
  儘管債權人汪先生將此事在網上曝光後,法院稱“縣法院認為李某暫不符合司法拘留條件,故暫未對李某採取拘留措施。”但很明顯的是,法官接到電話後放人的事是存在的。就連當事法官王法官在記者採訪時也說:“你已經上網,領導比較重視,包括我們的分管院長和局長。這個事情我們確實做得不到位,但你也不要緊盯不放。”
  法院臨時改變司法拘留措施,並非不可以。但是,一切臨時改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。首先,必須在實體上符合法律的規定,比如被拘留人身患疾病,無法執行拘留,或者被拘留的對象搞錯了。其次,程序必須合法,必須由相關領導簽字,變更法律文書,再憑變更後的法律文書放人。再次,既然“老賴”是由債權人找到並帶來的,放人時也應當通知債權人,告之理由。否則,有關人員就涉嫌濫用職權或者徇私枉法,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。
  但是,追究責任,首先要問清到底是誰打了這個電話。如果“老賴”本人或者家人找了當地黨政領導,由黨政領導通過法院領導向執行法官打電話放人,這就是典型的權力干擾司法。有關黨政領導和法院領導都應承擔責任。另一種可能性是,“老賴”本人或者家人找到了法院的領導,由法院領導直接打電話給執行法官放人。如果是這樣的話,那就是法官知法違法、以權壓法。
  這正折射了當前司法不公的兩種情形,一種是來自外部的行政干擾,地方黨政機關利用控制司法機關人財物的權力,對司法活動進行不當干擾;另一種則來自法院和法官的本身知法違法,法院領導、普通法官濫用權力干擾法官正常辦案。這兩種情形,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都比較普遍。因為它們而造成司法不公,公眾對於司法機關不滿,司法機關公信力下降。
  “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”,就要圍繞著司法不公的癥結進行改革。目前正在試點的省以下司法機關統一管理的改革,就是針對司法地方化進行的改革。這一改革將有力減少地方黨政機關的不當干擾。但是,如何保障法官不受法院領導的不當干擾,避免讓法官淪為行政下屬,以及法官本身以什麼樣的方式接受監督,仍然有許多難題亟待破解。
  沭陽縣的“半路放人”現象,有關部門須好好調查一下,追究相關人員責任。深化司法體制改革,一項重要內容應當是加強對司法權力的制約與監督,確保執行法官“半路放人”的事不再發生。  (原標題:“半路放人”的神秘電話誰打來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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